央行条法司:正起草关于P2P行业规范性文件
2015-05-04 11:34:28

28日,人民银行条法司透露,对于P2P的架构人民银行正在起草另一个文件,对P2P、股权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相关规定。专家认为, 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应审慎经营,审慎履行核查义务,明知他人通过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依然为其提供帮助的,可能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非法集资案件条例覆盖民间借贷

 

       P2P平台明知他人非法集资仍提供帮助可能构成共犯

 

    近期,P2P平台的诈骗、跑路案件等仍在继续,不少投资者利益受损。据报道,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处长王晋28日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透露,人民银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条例》将实现对当前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的覆盖。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高级法官李晓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论坛上表示,20141月至11月人民法院审结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1564件,生效判决人数为2315人,审结集资诈骗刑事案件456件,生效判决人数为512人。

 

    此外据报道,2014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网贷平台打非法集资擦边球有愈演愈烈之势。

 

    王晋在28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论坛上透露,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归类的对象,从目前看不包括P2P在内,“对于P2P的架构人民银行正在起草另外一个文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这个里面对P2P、股权融资等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有相关的规定。”

 

    李晓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非法集资罪定罪处罚。对于借助互联网金融形式开展的非法集资诈骗行为,无疑应该依法严厉打击。

 

    她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应该审慎经营,一方面经营者应审慎履行核查义务,“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没有尽到核查义务,或者默许借款人以多个借款人的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债权,有的像非法募集的用高利贷出借,赚取利差,这种形式应该加以防范。”如果网络信贷公司明知他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依然为其提供帮助的,可能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应该避免经营的异化;消费者要有互联网金融的自我保护意识。

 

    “线上+线下”P2P模式风控较好但成本也高

 

    专家:或可借鉴传统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式

 

    业内普遍认为,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风险控制和获客能力是制约P2P平台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风控能力是P2P公司能否存活下去的关键。

    某平台运营官安丹方表示,目前有三种已经成型的P2P平台模式,第一个模式就是纯线下的,其短板非常明显,透明度非常低;第二种是纯线上的,这种基础数据不健全,风控难把握,它在事后追责的时候很难寻找到被告;第三种是“线上+线下”的O2O模式,被业内认为风控较好,但其风控成本实在是太高了,“既要有线上的数据模型,又要有线下实际的考察,还要不断补充数据库,成本非常高,我们要急剧扩大交易量和经营收入才能覆盖这些成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王刚认为,在风险管理层面,传统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如部分商行已经在学习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技术,运用大数据管理信用风险等。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表示,在风险控制上,传统金融的管理方式倒是可以运用到互联网金融机构上,如充分发挥其内部控制的高管层、归口管理等方式,“但是从这个形式上可以这么做,技术和方法上又不同。”

 

    王晋表示,未来互联网金融的风控可能出现革命性变化,互联网金融可能会主动寻找、抓取非结构化的数据来弥补结构化数据的不足,“因为我们知道互联网金融在风控手段上的提升某种程度上也是被逼,毕竟互联网金融机构跟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想要有效利用当前存在的风控资源,其能力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比较弱。”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业务协调三部副主任杜晓宇则认为,目前非结构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尤其在信贷风险控制领域应用上基本上关联度不大,“包括美国的Lending Club之前想用社交网站Facebook推测一名借贷者的还款意愿,后来发现没用,又回归到了传统金融的风控方式上。很多新的技术目前看还很难去发挥作用,互联网金融风控还是要回归传统金融风控本质上来。”

 

    王晋和杜晓宇都认为,监管机构应该为互联网金融在风控标准、风控流程上做出一些宏观指引;作为这个P2P行业而言,应建立统一指标和信息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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